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按照《关于加强方法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以及2022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定于6月开展以《守护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请大家认真学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相关宣传资料,主动防范风险,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共同守护幸福生活!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相关资料
一、基本概念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分类化行为介绍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二)四种常见手法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
(三)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四)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3.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五)风险防范提示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 在街头、 商场、 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 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融资合法性、宣传内容(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经营模式、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3.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 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4.谨慎投资, 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 高息“理财”,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 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 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 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条例链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