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及政策解读

日期:2025-12-31  浏览次数: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一)不利用执业之便,借助开具药品、检验检查等诊疗服务接受相关企业给予的利益;或以健康科普为名带货牟利。

(二)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机构接受检查、检测、治疗、购买医药产品等为手段以牟取利益。

(三)不私自向社会组织、医药企业、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等违规提供医疗机构内未公开的数据、患者用药化验检查诊疗等信息而牟取利益。

(四)不以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课题费等名义从关联企业牟取高额利益,或参加由关联企业提供的宴请、旅游、学习、考察、健身、娱乐活动等。

(五)不违规在医药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兼(任)职并取酬。

(六)不利用职权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七)不伪造、篡改、隐匿、违法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以套取或骗取医保基金。

(八)不将非医药费用、非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九)不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十)不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或开具与患者本人疾患不相关的用药处方。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十一)不违规推荐患者外购药品或外送样本检验。

(十二)不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参与非法医疗美容等活动或实施禁止类医疗技术。

(十三)不违反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规定。

(十四)不实施与疾病诊治无关或违反适应症、禁忌症的诊疗活动。

(十五)不违规使用药品耗材或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以牟取私利。

(十六)不实施虚假住院、无指征入院、超期住院、分解住院、体检住院等行为。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十七)不以打招呼、托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方式谋取职称(务)晋升、评优评先、科研立项、成果奖励、荣誉称号等。

(十八)不采用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

(十九)不违规接受与医院采购、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相关的捐赠。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二十)不通过自媒体等途径公布、泄露患者身份及就诊住院信息、疾病性质及程度。

(二十一)不在医学摄影、手术直播、视频节目和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或暴露患者个人隐私。

(二十二)不违规获取、查阅、使用、泄露、篡改涉及患者医学信息的重要文件资料。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二十三)不违规擅自在各类网络诊疗平台上为患者进行诊疗或开具处方以获利。

(二十四)不以纸条、便签等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形式开具院外处方。

(二十五)不违规开具、伪造、倒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泄露相关人员隐私信息。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二十六)不参与倒卖号源或违反“实名制”原则办理门诊挂号。

(二十七)不在挂号加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二十八)不以个人目的违规预留或占用药品耗材。

(二十九)不在各类通讯工具、自媒体、群聊中发表可能影响正常诊疗秩序的不当言论。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三十)不将个人情绪带入工作场所,忽视患者安全和正当权益。

(三十一)不利用床源号源、床位手术安排等索要好处、收受“红包”。

(三十二)不利用执业之便借用患方房产、车辆、首饰等财产财务,或要求为其解决个人事项提供个人便利。

(三十三)不参加由患方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学习、考察、健身、娱乐活动等。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三十四)不在与患者、医药代表、同事、学生、被带教医务人员等的交往中发生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三十五)不通过第三方支付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三十六)不接受第三方提供的学术论文发表、个人关系疏通、工作生活照护等便利。

(三十七)不在医药产品院内推荐、采购、使用、管理等环节中接受不当利益。

(三十八)不通过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等方式收受利益、收取超标准报酬、接受超规格接待等。

(三十九)不利用药品耗材临床试验项目的患者入组、推进项目等事项牟取私利。

《九项准则》主要内容

《九项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反面警示并行,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

《九项准则》中的每项准则均先作出提倡要求,后列出禁止行为。具体为: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九项准则》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牟取个人利益为评价判断标准,对禁止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内涵做了解释说明。《九项准则》强调了医疗卫生机构对行风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行风管理的监督责任。尤其强调对未能落实《九项准则》的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要进行问责,体现了规纪法衔接,提升了政策效力。

《九项准则》的适用范围

《九项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九项准则》是“九不准”的升级完善

《九项准则》公布实施后,“九不准”同时废止。《九项准则》是在“九不准”从严治理内核基础上,从内容到形式的升级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涵盖“九不准”全部要求。将“九不准”中“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违规收费”归纳入“不实施过度诊疗”;将“不准开单提成”“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归纳入“不接受商业提成”。将“九不准”中“不准收受患者‘红包’,不准收受回扣,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助”等,《九项准则》全盘采纳、作出强调,并对适用的范围做了明确。

(二)补充扩展内容。对新问题新情况和老问题新表现做了相应的补充性禁令。增加了“不实施过度诊疗”“不参与欺诈骗保”“不牟利转介患者”等新内容;以及对推荐院外购药、推销非医疗商品、互联网医疗等“老问题”的新表现,在《九项准则》中以“不准接受商业提成”做了全面要求,最大限度覆盖可能产生的各类提成。

(三)明确相应惩处措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部门规章,增加了违反《九项准则》的处罚参考依据。对于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规定具体实施途径。以学习培训、督查落实、查办通报、约束考核为手段,四措并举地开展《九项准则》的落地执行,确保政策要求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