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

纪法百科丨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包庇同案人员

日期:2025-04-24  浏览次数: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包庇同案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主要表现

  “包庇同案人员”,是指通过对参与共同违纪的其他人员违纪事实加以隐瞒,故意提供假证明等,使其免受纪律追究或不受更重处分等的行为。主要包括:

  (1)隐瞒、掩饰同案人员的违纪事实;

  (2)出具假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以有利于同案人员;

  (3)为同案人员窝藏、转移赃款、赃物;

  (4)为同案人员通风报信;

  (5)其他包庇同案人员的行为。

  纪律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

  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协助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

lan�+-S�QXt6 ont-family:"微软雅黑","sans-serif";mso-bidi-font-family:微软雅黑; color:black'>


  “提供方便条件”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对故意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所谓“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上述行为人提供有助于其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得以实现的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资助、提供落脚点、协助其偷渡、为其提供信息、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

  党员在涉外活动中应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是关于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言行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该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愈发密切,党员、干部的涉外活动越来越多。涉外活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党和国家利益至上,强化自律意识,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得体的言行举止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决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坚决防范在涉外活动中出现有政治问题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