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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日期:2025-04-17  浏览次数: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五种情形,其中之一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主要表现

  党员、干部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采取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执纪监督工作等方式,向组织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明显具有欺骗组织、逃避惩处的主观动机,危害性显著增加,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谈话函询中不如实说明问题的区别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对于谈话函询时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且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新增了相关规定,明确按照第六十三条以“对抗组织审查”定性处理。在执纪监督中,要注意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谈话函询中不如实说明问题的区别。

  一是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刻意误导审查、欺骗对抗组织的主观意图。前者一般是主动的、对抗的,往往是行为人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设置障碍、混淆是非,企图逃避查处;后者一般是消极的、被动的,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否认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相信组织,无故拒不回答、敷衍应对或者避重就轻。

  二是重点核查客观存在的违规要素。前者除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之外,还有其他的行为,如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等,而后者大多数是出于畏惧、侥幸心理而单纯否认问题。执纪实践中,要把握行为人被组织谈话函询的内容与对抗组织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综合全案进行统筹评价。

  三是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有所不同。后者一般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不包括初步核实、审查调查阶段的谈话。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并不要求发生在立案后,它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

��籍�� ���QXt6 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提供方便条件”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对故意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所谓“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上述行为人提供有助于其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得以实现的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资助、提供落脚点、协助其偷渡、为其提供信息、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

  党员在涉外活动中应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是关于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言行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该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愈发密切,党员、干部的涉外活动越来越多。涉外活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党和国家利益至上,强化自律意识,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得体的言行举止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决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坚决防范在涉外活动中出现有政治问题的言行。